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第43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