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第35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二、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