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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目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13條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13條
法規: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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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一、受監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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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將監管或終止監管之事實通知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4條
主管機關派員監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監管人為執行監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
第5條
監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有關事項,所需費用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
第6條
監管人因執行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包括監管小組差旅費、延長工時薪資、人身意外險及責任險之費用及其他為執行監管任務所必要之支…
第7條
監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監管金融機構之重要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管人發現受監管金融機構、…
第8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二、監督及輔導業務、財務缺失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改善。三、監督…
第9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為下列事項時,應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檢具專業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知會監管人:一、增資、減資或減資…
第10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及其他相關重…
第11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應主動將重大債權、債務、契約或訴訟案件告知監管人,且應配合執行監管任務之必要行為;受監管金融機構之董(理)…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一、受監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恢復正常營運。二、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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