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設立標準 第22條 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