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7條 法規: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三、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四、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