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5條 法規: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