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接管人,執行接管職務。接管人為執行接管職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指派其中一人代表接管人行使職務。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囑託公司法主管機關為接管人及法定代表人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