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2條 法規: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接管人依前條規定處理受接管金融機構時,得另設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標售策略、資產負債評估原則及方法。二、審議接管人委聘之單位提出之受接管金融機構評價報告及訂定標售底價區間。三、審議接管人提出與標售有關之事項。前項評價小組之設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