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1條 法規: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