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委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 本條定義的名詞 標售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