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