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