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