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為業務需要,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營業用辦公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