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22條 法規: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2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