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2條 法規:金融機構合併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