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設置董事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事由者。二、資…
- 第64條董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處理事務,並負忠實義務。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
- 第65條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
- 第66條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 第67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
- 第68條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 第69條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監督董事所執行之職務。
- 第70條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
- 第71條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二十七條所定有關第二百十四條之…
- 第72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六十六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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