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四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
公司法第五章第三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設置董事三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事由者。
二、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負責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
四、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監督機構及其負責人。
五、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資產為信託受益權時,該受託之信託業及其負責人。
六、曾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事由者。
二、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負責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
四、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監督機構及其負責人。
五、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資產為信託受益權時,該受託之信託業及其負責人。
六、曾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者。
董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處理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負賠償之責任。
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股東得請求董事停止其行為。
董事之報酬,應以章程明訂之。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負賠償之責任。
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股東得請求董事停止其行為。
董事之報酬,應以章程明訂之。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監督董事所執行之職務。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