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三節 股東之權利義務

條文:
第59~61條(共 3 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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