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2條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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