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1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51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