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3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4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