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4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五節 受託機構之權利義務 第34條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