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6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三節 受益人會議 第26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