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
- 第16條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表明其為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
- 第17條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
- 第19條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且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受益證券之轉…
- 第20條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
- 第21條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
- 第22條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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