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三、受益證券之編號。四、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