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1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