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5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