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