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訊為判斷納入計算範圍之基礎。金融控股公司申報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者,得以歸戶主體名稱揭露之。但金融控股公司應備妥該等關係人交易之明細名單及交易金額,以提供主管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