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