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金融控股公司經由網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