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二、最近半年內未曾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處分、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處分、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