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依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檢具書件(附件九、附件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