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第七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七條於國外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前項結匯申請,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及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證明文件,依外匯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