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法規: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