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自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時,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專家意見,並請證券承銷商表示對本次公開招募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