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法規: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