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主辦承銷商。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應備置公開說明書,並應依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