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法規: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人依法負責。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受託機構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