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人依法負責。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受託機構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