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8條 法規: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指派現職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會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