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依下列原則,決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一、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結束營業或存款擠兌有引發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之虞者。
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情況較嚴重者。
三、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處理之成本較低者。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認定及本基金動支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優先順序,應由評價小組認定後,由管理會議決;如管理會不同意評價小組之認定,應以書面具體說明不同意之理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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