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44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履行保險責任 第44條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高保額為限。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