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40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履行保險責任 第40條 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