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33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履行保險責任 第33條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