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第3條 法規:存款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