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