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信託業之承受 第48條 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