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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發生前條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受之信託業。
承受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業,其與受益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除經受益人同意變更外,依原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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